省份 | 江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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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 | 南京 |
社保生育享受条件内容 | 1、符合国家计生政策 2、生育时用人单位(未要求在同一单位)已为其按时足额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必须含生育当月,不含补缴 3、不需要备案,不分分娩、流产、计划生育情形,需要持社会保障卡就医,只要该医院能刷生育就可以,休完产假后至一年内可申请发放分娩费用、分娩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 4、异地生育,在生产前需提前办理备案,在报销时须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4、异地生育,在生产前需提前办理备案,在报销时须提供《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
产假天数(女职工)正常生育 | 顺产:98 剖腹产:113 |
奖励假 | 60 |
多胞胎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
二胎 | 同一胎 |
三孩 | 同一胎 |
终止妊娠 | 妊娠<2个月的,20天; 妊娠满≥2个月<3个月的,30天; 妊娠≥3个月<7个月的,42天; 妊娠≥7个月,98天 |
男职工陪产假一胎 | 15 |
男职工陪产假二胎 | 同一胎 |
护理假津贴 | 参保单位上年度-单位生育保险-月人均缴费基数/30*陪产假天数(男职工配偶生育时) |
男职工陪产假三孩 | 同一胎 |
生育医疗费用办理资料 | 本地生育:员工自行携带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院直接结算生育医疗费。 异地生育: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产检及生产发票原件 4、《南京市生育保险异地生育申请表》 5、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四孩需要) 6、《参保人承诺书》(劳动局要求需要提供) |
生育医疗费用结算流程 | 单位办理: 1、本地生育:无 2、异地生育:同津贴一起报销,生产前先办理异地备案,员工先自行垫付,产假后12个月内,单位经办人携带材料至水西门大街61号社保局办理(限:异地生育); 员工办理: 1、本地生育:出院时即时刷卡结算 2、异地生育:无 |
生育医疗费用支付对象 | 员工:出院时直接扣减结算 |
结算周期 | 本地生育:出院后联网医院,出示社保卡即时结算,非联网医院申报后3个月左右。 异地生育:申报后3个月左右。 |
待遇享受标准(元) | 1、顺产2000元 2、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属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生育津贴办理资料 | 1、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院记录原件及复印件 3、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生育四孩需要) 4、社保卡复印件 |
生育津贴结算流程 | 单位办理:无 员工办理: 1、生育一孩、二孩、三孩(非多胞胎的),计生手术除中期妊娠流产外,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诊,其津贴及一次性营养补助,由系统批量结算支付。 2、生育津贴在生育手术后的第3个月发放至单位,分娩津贴、护理假津贴在分娩后的第5个月发放至单位。 |
生育津贴支付对象 | 单位 |
结算周期 | 本地生育:出院后联网医院,出示社保卡即时结算,非联网医院申报后3个月左右。 异地生育:申报后3个月左右。 |
生育津贴天数(正常生育) | 顺产:98 剖腹产:113 |
生育津贴天数(晚育) | 0 |
生育津贴天数(奖励假) | 60 |
生育津贴天数(多胞胎) | 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津贴15天 |
生育津贴天数(二胎) | 同一胎 |
生育津贴天数(三孩) | 同一胎 |
待遇享受标准(元) | 1、顺产2000元 2、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以下的费用,由基金支付;顺产2001~4000元、助娩产2201~4500元、剖宫产3501~6000元之间的费用 3、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顺产4001元、助娩产4501元、剖宫产6001元以上的医疗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25%,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不负担。属基金支付的,由医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属个人支付的,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
生育津贴天数(终止妊娠) | 妊娠<2个月的,20天; 妊娠满≥2个月<3个月的,30天; 妊娠≥3个月<7个月的,42天; 妊娠≥7个月,98天 |
育儿假享受条件 | 1、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 2、在子女年满三周岁前 |
育儿假(天数) | 夫妻双方每年可以享受育儿假各10天(不按子女数量叠加享受) |
育儿假(工资支付标准) | 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放 |
内容 | 1、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生育医疗费用或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