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州市养老工伤保险减员操作规则变更的通知
一、【调整项目】:养老工伤减员
二、【事项描述】:
**调整前:**
**养老工伤减员无需填写解除劳动合同时间**
**养老:**当月员工减员,当月可不产生当月养老费用;
**工伤:**当月员工减员,当月产生工伤费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调整后**:
**养老工伤减员需****如实填写解除劳动关系时间**
**养老工伤:**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为当月,当月产生养老工伤费用,次月不产生费用;
**执行时间:**2024年3月
提示与解读:
一、 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解除关系后三十日内为及时员工办理减员,如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后,请及时报送减员
二、申报的社保减员时间以减员表中解除劳动关系日为准,如遇解除劳动时间与减员表中社保停保月要求不一致,实际操作以解除劳动关系时间为准,报送减员时请务必确认好减员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日期,以免影响停保;
三、 目前各地市社保系统升级频繁,暂不稳定,后续若有相关变更调整,将同步更新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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