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了《四川省超龄等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旨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扩大工伤保险覆盖面,保障劳动者权益,并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和经营风险。以下是该办法的重点内容:
适用对象: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具体包括:
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年龄在65周岁以下的从业人员;
年满16周岁的实习学生;
在住院医师等规范化培训期间的社会学员和医学在读研究生;
在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见习的人员;
选聘到基层从事专职工作的志愿者和高校毕业生。
参保方式:超龄等从业人员可以由其从业单位为其参加工伤保险并缴纳工伤保险费,个人不需要缴纳。
参保登记:从业单位需持相关协议和《四川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申报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缴费基数和费率:以超龄等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作为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下限为60%,缴费费率按单位标准执行。
保险关系生效与失效:工伤保险关系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生效,年满65周岁次月或减少手续办理后失效。
待遇支付: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超龄等从业人员发生工伤,工伤保险基金将支付包括医疗费用、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伤残辅助器具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养老保险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停发伤残津贴,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劳动关系确认:从业单位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不作为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依据。
违规处理:对于虚构工伤事故、伪造材料等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行为,将依法处理。
政策宣传与实施: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共同做好政策宣传,提高从业人员对工伤保险的认识和理解。本办法自202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该办法的出台有助于更好地保护超龄等从业人员的权益,确保他们在遭受工伤时能够得到及时和有效的保障。同时,也有助于分散和减轻用工单位的经济负担,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政策链接
https://rst.sc.gov.cn//rst/xzgfxwj/2024/1/29/9674a16bfd164871a32785e41d22292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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