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区】:重庆

二、【项目】: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互认

三、【事项描述】:

1.按照川渝医疗保障战略合作重点工作任务要求,在重庆市和成都市两个统筹区(以下简称成渝两地)开展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互认,成渝两地内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成渝职工),适用本办法;

2.成渝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时按照以下规则,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并在此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其医保关系同步确定至该地,不受是否在该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该地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后参保地的限制:

① 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中任一参保地职工实缴年限(不计互认年限,下同),达到当地退休不缴费享受医保待遇规定条件(以下简称年限规定)的,可在达到年限规定的曾参保地中,确定一地办理医保退休认定;

② 医保退休认定时,在成渝两地的实际缴费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但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的,应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享受退休后职工医保待遇(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

③ 在成渝两地的职工实缴年限均未达到当地年限规定的,且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也未达到20年的,可在职工实缴年限最长的曾参保地(实缴年限相同时由参保人自愿选择),按当地规定补缴至成渝两地互认的职工实缴年限合并计算后累计达到20年;

④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加职工医保(即设立了个人账户)的实际缴费年限全部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以单建统筹方式(即不设立个人账户)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可自愿选择按医保退休认定办理地当地规定补缴与统账结合方式差额后,计入职工实缴年限累计计算范围。

**执行时间:**2024年03月

审核依据:

一、【文件】:渝医保发〔2023〕41 号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成都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成渝两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年限互认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二、【官方电话】:023-12393

提示与解读:

一、 缴费年限互认的范围限定为成渝本地实际缴费年限,不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二、 职工实缴年限重叠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三、 本办法从202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医保退休认定的,不适用于本办法;

四、 有成都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达龄员工,请提前核查成都、重庆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确定医疗保险退休办理地,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