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 明确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按月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政策同步调整。

领取病残津贴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符合弹性提前退休条件的,可申请弹性提前退休。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的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时**,病残津贴重新核算,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执行。

参保人员申请病残津贴时 

累计缴费年限**不满领取基本养老金****最低缴费年限的**

病残津贴月标准执行参保人员**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并在国家统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时按照基本养老金全国总体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支付12个月的病残津贴;累计缴费年限满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不满1年按1年计算),增加3个月的病残津贴。

政策分解:

1. 实施时间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病残津贴暂行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

2. 领取条件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3. 缴费年限要求

- 申请病残津贴时,累计缴费年限需满足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最低缴费年限。

-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5年以上和不满最低缴费年限的情况,病残津贴标准不同。

4. 病残津贴标准

-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含)以内:按待遇领取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 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

- 不满最低缴费年限:按基础养老金计发办法执行,并根据缴费年限长短调整津贴期限。

5. 领取地确定

- 按国家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

6. 停止发放条件

- 继续就业并缴费的,自恢复缴费次月起停发病残津贴。

- 领取病残津贴期间死亡的,遗属待遇按在职人员标准执行。

7. 劳动能力复查

- 建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不符合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停发病残津贴。

- 不按时参加复查鉴定的,暂停发放病残津贴,经复查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恢复并补发病残津贴。

8. 申请材料

- 申请人员需持有待遇领取地或最后参保地地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作出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9. 欺诈处理

- 以欺诈手段骗取病残津贴的,责令退回,并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10. 审核与公示

- 审核通过后,从申请次月发放病残津贴。

- 正式审核决定前需公示,并告知相关政策及权益。

希望这些重点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继续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