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

石家庄市发布了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的实施细则,**主要调整了生育待遇享受标准及生育津贴发放方式。**新政策自2025年1月起执行。

具体调整如下:

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报销,自然分娩报销3500元,难产4000元,剖宫产5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报销2200元,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报销600元,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报销1000元。产前检查费用实行定额支付,与生育住院费用一并结算,标准为生育2000元,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此外,生育津贴的拨付对象从单位调整为个人。

关于石家庄市调整生育待遇享受标准及生育津贴发放方式的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区】:**石家庄市

**二、【调整项目】:**生育待遇享受标准及生育津贴发放方式

三、【事项描述】:

1、生育待遇享受标准:

1)分娩标准

调整前:自然分娩2000元 难产2500元 剖宫产3500元 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800元 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元 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000元

调整后:生育医疗费用(不含产前检查)实行限额报销,报销标准为:

(一)自然分娩3500元;

(二)难产4000元;

(三)剖官产5000元;

(四)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2200元;

(五) 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600元;

(六) 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1000元。

2)产前检查

调整前:无

调整后:费用实行定额支付同生育住院费用结算时一并支付,报销标准为:

(一)生育2000元;

(二)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1000元;

(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终止妊娠500元;

(四)怀孕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300元。

2、生育津贴支付对象 :

调整前: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参保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津贴拨付对象为单位。

调整后:石家庄市生育保险参保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津贴拨付对象为个人。

执行时间: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