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份 | 江苏 |
城市 | 南京 |
工伤享受条件 | 参保次日 |
工伤备案备案方式及时间 | 网上备案:30日内 |
备案资料 | 备案信息: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发生时间,事情经过 |
资料递交时间 | 单位:30天内(已备案1年内提交,无备案30天内) 个人:1年内 |
认定资料 | 1、受伤员工身份证、代笔人身份证:复印件 2、劳动合同:复印件,盖公章 3、证人证词:《事故见证人笔录》原件,其他证明: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手机号码。 4、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盖公章 5、供应商合作协议:复印件,盖公章 6、诊断证明书:原件 7、首诊相关病历(受伤当日)、医学影响报告单、出院记录、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原件 8、事发当月考勤记录:原件,盖公章 9、属交通事故伤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和复印件 10、属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上下班路线图截图(标明起点—事故地点—终点) 11、属暴力人身伤害的:有关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或法院的生效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 【因工出差/外派】 12、属因工出差/外派期间受伤的:出差/外派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单位出具情况说明加盖公章 |
申请鉴定条件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 |
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条件 | 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
工伤鉴定资料 | 1、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2、南京市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原件, 盖章单位名称必须与《工伤认定书》的主 体名称一致,请用签字笔或蓝黑钢笔仔细填写完整 3、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详细有效联系方式 4、工伤认定书或老工伤确认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一年以上复查鉴定的需提供上一次的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6、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医务 处公章或医疗专用章 7、首诊及连续就诊的原始门诊病历:原件和复印件 8、出院小结:原件和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医务处或病案室章 9、手术记录:原件和复印 10、2寸照片1张 |
工伤鉴定办理时间 | 法定办结时限:60自然日 |
工伤理赔资料 | 1、工伤职工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社会保障卡(员工需先办理好三代卡,否则无法正常理赔,申请理赔时无需提供该卡) 4、门诊:发票原件、病历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各类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 5、住院:发票原件、病历原件(加盖医院公章)、费用明细清单原件(加盖医院公章)、各类医学检查报告单原件、住院记录/小结原件(加盖医院公章) 6、《南京市工伤待遇核定申报表》原件 7、因第三方原因(如交通事故、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造成的工伤还需要提供相关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出具的裁决书、执行书等其它相关民事赔偿材料 |
工亡理赔资料 | 1、经被供养人员签字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或经被供养人员的监护人签字的户口簿:复印件 2、《南京市工伤医疗费用核报申报表》:原件,单位盖章 3、《认定工伤认定书》:原件 4、工亡人员户口注销证明(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火化证明、居民医学死亡证明书或法医鉴定报告:原件和复印件 5、有供养亲属的,提供已确认的《南京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待遇审核表》:原件 6、被供养人员领取待遇发放账户银行卡或市民卡:复印件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理赔资料 |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理赔资料 | 《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原件 |
按月伤残津贴(工伤基金支付) | 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 一级伤残:90%*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85%*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80%*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75%*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70%*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六级伤残:60%*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难以安排工作的,由单位支付)。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 | 一级伤残:27个月*本人工资, 二级伤残:25个月*本人工资, 三级伤残:23个月*本人工资, 四级伤残:21个月*本人工资,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 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 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具体以实际操作时政策为准。 |
生活护理费(工伤基金支付) | 按月计发标准: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 3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 4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 50%*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工伤基金支付) | 五级伤残:20万元, 六级伤残:16万元, 七级伤残:12万元, 八级伤残:8万元, 九级伤残:5万元, 十级伤残:3万元。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单位支付) | 五级伤残:9.5万元, 六级伤残:8.5万元, 七级伤残:4.5万元, 八级伤残:3.5万元, 九级伤残:2.5万元, 十级伤残:1.5万元。 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不足5年的,按照全额的80%支付;不足4年的,按照全额的60%支付;不足3年的,按照全额的40%支付;不足2年的,按照全额的20%支付;不足1年的,按照全额的10%支付,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除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照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丧葬补助金 |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20倍*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
供养亲属抚恤金(元) | 每月标准为: 配偶:40%*职工本人工资, 其他亲属:每人30%*职工本人工资, 如是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其他亲属”标准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
是否要求用工单位签署属地化协议 | 否 |
是否要求员工签署属地化合同 | 否 |
异地工伤出差 | 是 |
异地工伤驻外 | 是 |
出差异地工伤需资料 | 出差证明原件。 |
驻外异地工伤需资料 | 外派证明原件。 |
是否工伤属地化 | 否 |
是否要求用工单位在参保地有营业执照 | 否 |
是否要求办公场所或办事处资料 | 否 |
是否要求在参保地发薪 | 否 |
是否要求在参保地报税 | 否 |
是否要求工伤发生地与社保参保地是同一区县 | 否 |
其它情形 | 不涉及 |